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庭
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按各國之國民與法官的分工方式,可區分為:
- 參審制(國民與法官一起認定罪責與量刑)
《國民法官法》為中華民國所創立之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主要採納參審制合審合判,但加入了陪審制的卷證不併送、聲請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要素。
國民參與審判資格
國民法官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才得以擔任:
- 年滿23歲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在地院管轄區域連續住4個月
但排除6種因素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 涉案或褫奪公權
- 身心因素
- 未完成國民教育
- 與案件有關
- 法政軍警職業人士
此外,國民法官若在審判過程中辭任、解任,將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案件類型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5條):
- 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民國115年起施行)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民國112年起施行)
參與審判範圍
權限
-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