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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係指依《國民法官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主要條文將於民國112年起開始施行,惟適用案件所犯最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則於民國115年起施行。

國民法官法庭

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按各國之國民與法官的分工方式,可區分為:

《國民法官法》為中華民國所創立之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主要採納參審制合審合判,但加入了陪審制的卷證不併送、聲請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要素。

國民參與審判資格

國民法官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才得以擔任:

  1. 年滿23歲
  2. 具中華民國國籍
  3. 在地院管轄區域連續住4個月

但排除6種因素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1. 涉案或褫奪公權
  2. 身心因素
  3. 未完成國民教育
  4. 與案件有關
  5. 法政軍警職業人士

此外,國民法官若在審判過程中辭任、解任,將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案件類型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5條):

  1. 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民國115年起施行)
  2.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民國112年起施行)

參與審判範圍

終局評議,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項)

權限

  1.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6項)
  2.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國民法官法第85條)

國民參與審判之方式

  1. 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國民法官法第81條)
  2.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國民法官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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