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 又稱「有責性」,指的是「對於行為人個人決定為違法行為的非難,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 重要意涵 罪責為以刑法規範的觀點對於行為人所為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之行為的公開譴責或責難。其中最重要的意涵是,對於行為人人格的尊重,因此如果行為人沒有能力作其他的合法行為,那麼他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罰。所以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沒有辦法為合法行為,就會被認為他不具備罪責;如果行為人在個案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價值判斷錯誤,也會被認為沒有罪責。 對象 以違法行為表現其對於法律規範的禁止或戒命之有瑕疵的價值思維,故罪責係對意思形成的可非難性,為行為人與行為的可責內在關係 判斷基準 包含主觀的個人情事,主觀的個人情事包括行為人主觀的心態、行為人於違法行為時當時具體情況下附隨於行為人的一切情事。 罪責的判斷要素又可分為: 主觀要素:責任能力、不法意識 客觀要素:期待可能性 相關條目 罪責 罪責(有責性) * 判斷要素 主觀要素: 責任能力:生理原因(精神障礙)、心理結果 不法意識 客觀要素:期待可能性 其他可罰性要件 客觀處罰條件 免責權 刑法, 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