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命法官 採合議審判時,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1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3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3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相關條目 合意停止訴訟 自認 和解(民事訴訟) 書狀先行程序 扣押物 裁定期間(刑事) 傳喚 準抗告 證據裁定 鑑定 鑑定留置 判決 合議審判 受命法官 陪席法官 訴訟指揮權 審判長 期日 裁判理由 裁定 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人 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