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 (collegiate panel) 指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採「合議制」組成,即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3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並合議決定者而言。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 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 獨任制以1位法官獨任審理; 合議制則為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3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5位法官合議。 相關條目 通常審判程序 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受命法官 職務法庭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