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受命法官", description="採合議審判時,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1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3位法官為陪席法官。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3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 ~~ ====== 受命法官 ====== 採[[合議審判]]時,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1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3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刑訴:準備程序|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3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