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 檢察官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對於可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予以搜索,或命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暫時保管以供偵查或審判上使用之物。例如:扣案凶刀。 相關條目 另案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