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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訴訟

基於當事人合意而停止訴訟程序。

類型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意停止訴訟」可分為以下兩種:

  1. 當事人明示的合意停止訴訟
    例如 甲、乙在訴訟程序中,雙方均認為可自行繼續協商,因此分別具狀或當庭以言詞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表示要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2. 擬制合意停止訴訟
    例如 當事人雙方均經過法院合法的通知,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到場卻不為辯論)。

法律效果

如果當事人在合意停止後4個月內沒有向法院表示要續行訴訟,就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第1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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