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人 法律規定可以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作的處分」,或對於「行政機關或法院所為處置、處分或命令」聲明異議,以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置、處分或命令之人,即為「聲明異議人」。 相關條目 聲明異議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