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合議審判", description="是指審判法院由數名法官共同組成而進行判決。「合議制」的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合議庭」。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三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 ~~ ====== 合議審判 ====== 是指審判[[:法院]]由數名[[法官]]共同組成而進行[[:判決]]。 「[[:合議制]]」的法院[[:審判]]案件之組織,依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有3人以上之法官共同審理訴訟案件,此時所組成者為「[[民訴:合議庭|合議庭]]」。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合議庭均由3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由5位法官合議。 <wrap info>例如</wrap> 甲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乙法官擔任[[陪席法官]]、丙法官擔任[[審判長]],案件由甲、乙、丙3位法官共同合議審判之制度。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