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訴訟類型的一種,指原告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或確認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例如 主管機關認定甲的房屋為違章建築(實質違建)並令拆除,如果在房屋所有人甲提起行政救濟前或提起的撤銷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被拆除(即處分已執行完畢),因房屋已經滅失,不可能回復原狀,甲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認定房屋為實質違建且令拆除的處分違法。
又如 臨檢措施已執行完畢、集會遊行驅離措施已執行完畢、違建已被拆除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土地登記違法移轉嗣再移轉善意第三人等,亦可提出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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