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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訴訟是針對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裁罰所特別設計的行政訴訟程序,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至237條之9;如未有特別規定者,則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特點

相較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色:

  1. 提起違法裁決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 起訴之裁判費,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上訴則按件徵收750元,遠低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裁判費徵收標準,即按件徵收2,000元、上訴按件徵收3,000元。
  3. 放寬管轄規定,不採原則上由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之規定,使違規地、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有管轄權,使原告有起訴時有更多選擇。
  4. 無庸經訴願程序,即得針對被告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5. 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6. 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雖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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