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訴訟是針對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裁罰所特別設計的行政訴訟程序,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至237條之9;如未有特別規定者,則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特點
相較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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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之
裁判費,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上訴則按件徵收750元,遠低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裁判費徵收標準,即按件徵收2,000元、上訴按件徵收3,000元。
放寬管轄規定,不採原則上由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之規定,使違規地、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有
管轄權,使原告有起訴時有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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