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交通行政訴訟", description="交通行政訴訟是針對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裁罰所特別設計的行政訴訟程序,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至237條之9;如未有特別規定者,則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 ~~ ====== 交通行政訴訟 ====== 交通行政訴訟是針對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裁罰所特別設計的[[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程序,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至237條之9;如未有特別規定者,則[[:準用|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 特點 ===== 相較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色: - 提起違法裁決[[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起訴之[[裁判費]],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上訴則按件徵收750元,遠低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裁判費徵收標準,即按件徵收2,000元、上訴按件徵收3,000元。 - 放寬管轄規定,不採原則上由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之規定,使違規地、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有[[:管轄權]],使原告有起訴時有更多選擇。 - 無庸經[[行政法:訴願|訴願程序]],即得針對被告機關的[[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 得不經[[民訴:言詞辯論|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 原告為[[民法:自然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民法:法人|法人]]或[[民法: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雖非[[:律師|律師]],經[[法組:審判長|審判長]]許可,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