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 審判權為「一般」管轄權;而管轄權則為「具體」的審判權。係指劃分人、地、事管理統轄的權限。 在訴訟上,當某案件在法院確定有審判權後,決定應該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權限。該管轄權的決定,有依法律規定,亦有依當事人合意所定者。 針對刑事案件,若法院無管轄權,根據刑訴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相關條目 慣居地 任意管轄 指定管轄 特別審判籍 起訴階段(民事) 專屬管轄 普通審判籍 應訴管轄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刑事訴訟法體系 土地管轄(刑事) 合併審理 事物管轄(刑事) 法定管轄(刑訴)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移轉管轄 終局裁判 發交 發交審判 發回 裁定管轄 管轄法院 管轄錯誤判決 競合管轄 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訴訟 受託法官 起訴效力 審判權 主權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