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
發回係指上級審法院,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時,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原審理之法院,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有發回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369條、399條)。
刑事訴訟法 第369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
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
判決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
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