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交 發交係指上級審法院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原審理以外之法院(可能是管轄錯誤而送至有管轄之法院或是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僅第三審法院有發交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00、401條)。 相關條目 上訴判決 發回 發交 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