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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效力

當事人法院提起訴訟後,依法所發生的效力。

通常會發生以下5種效力:

  1. 訴訟繫屬效力:指訴訟事件已處於法院中,有待法院裁判解決。
  2. 法院管轄恆定效力: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者,不因事後法令或其他事故變動而影響法院原先的管轄權。
  3. 訴訟當事人恆定效力:原則上起訴所爭執的標的,不因起訴後該標的移轉他人而影響訴訟進行中的原有當事人地位,但因為日後法院作出的裁判會對該他人產生效力,所以有必要將這種正在進行訴訟的情形告知該他人、或命其參加訴訟。
  4. 產生禁止重複起訴的效果:當事人不可對於已經起訴的事件再行起訴。
  5. 產生其他法律規定的效果:如因行政契約而發生的請求權準用民法因起訴而時效中斷規定,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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