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效力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依法所發生的效力。 通常會發生以下5種效力: 訴訟繫屬效力:指訴訟事件已處於法院中,有待法院裁判解決。 法院管轄恆定效力: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者,不因事後法令或其他事故變動而影響法院原先的管轄權。 訴訟當事人恆定效力:原則上起訴所爭執的標的,不因起訴後該標的移轉他人而影響訴訟進行中的原有當事人地位,但因為日後法院作出的裁判會對該他人產生效力,所以有必要將這種正在進行訴訟的情形告知該他人、或命其參加訴訟。 產生禁止重複起訴的效果:當事人不可對於已經起訴的事件再行起訴。 產生其他法律規定的效果:如因行政契約而發生的請求權,準用民法因起訴而時效中斷規定,產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相關條目 人之同一性 法律文言用字,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