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審理 依刑訴第6條規定: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 故犯相關連之數罪而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審理,得由一法院合併審理。 相關條目 訴訟經濟 合併偵查 合併起訴 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