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偵查 相牽連之案件為避免偵查結果矛盾,檢察官可合併偵查。 例如:某甲因倒會事,遭部分會員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其他會員如於不同時間向同一或不同的檢察署提出告訴,則後受理的案件,仍應移送合併由前已受理的檢察官一併偵查。 相關條目 合併審理 刑事訴訟法,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