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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法則

未經質問的不利證詞,即便合乎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的容許例外要求,進而取得證據能力者,仍應注意佐證法則的證明力限制。亦即該不利陳述既不得作為有罪裁判的唯一證據,也不得作為其主要證據,仍應以其他證據來驗證該不利陳述的真實性(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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