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證法則 未經質問的不利證詞,即便合乎義務法則、歸責法則及防禦法則的容許例外要求,進而取得證據能力者,仍應注意佐證法則的證明力限制。亦即該不利陳述既不得作為有罪裁判的唯一證據,也不得作為其主要證據,仍應以其他證據來驗證該不利陳述的真實性(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相關條目 被告 聽審權 辯護權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共同辯護 多數辯護 在場權 聲請調查證據權 對質詰問權 對質 質問法則 對質詰問容許例外 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緘默權 救濟權 到場義務 忍受義務 對質義務 刑事訴訟法, 對質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