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法則 防禦法則係指符合義務法則及歸責法則的情況下,應本於補償平衡的公平程序要求,盡力保障被告較佳防禦可能性。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應先儘可能尋求、踐行次佳之防禦程序,不得逕行採納書面等證據替代品,如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明定之替代訊問方法。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2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2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相關條目 被告 聽審權 辯護權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共同辯護 多數辯護 在場權 聲請調查證據權 對質詰問權 對質 質問法則 對質詰問容許例外 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緘默權 救濟權 到場義務 忍受義務 對質義務 刑事訴訟法, 對質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