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法則
防禦法則係指符合義務法則及歸責法則的情況下,應本於補償平衡的公平程序要求,盡力保障被告較佳防禦可能性。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應先儘可能尋求、踐行次佳之防禦程序,不得逕行採納書面等證據替代品,如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明定之替代訊問方法。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2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2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