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 係指由檢察官或法官透過五官知覺作用,觀察受勘驗物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獲取證據資料並據以作成之筆錄,乃屬法定適格證據。 經記載於筆錄,審判時仍可爭執,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明力範疇,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不應將之與證據能力之有無相混淆。 相關條目 勘驗(刑訴)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證據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