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法則
(rule of thumb)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社會上一個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累積後歸納累積所得,可以得知或認為當然的規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
例如 一個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斷電纜線,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論理法則,乃指理則上當然之法則,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具有客觀性,非許由當事人依其主觀自作主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參照)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俱屬客觀存在之法則,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若僅憑上訴人之主觀意見,漫事指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足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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