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
緘默權係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且被告緘默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緘默權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價值,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所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被告在檢、警、調人員或法官等司法人員問話時,有拒絕回答,保持沉默的權利,也就是緘默權。
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被告犯罪。且司法人員問話前,必須事先告知被告可以主張緘默權;否則,即使被告在該次問話中自白犯罪或說了不利自己的話,也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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