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審權 當事人有在法官面前充分陳述,使法官得聽取其意見而為審判之權利。 內涵 聽審權係包括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請求注意權三種具體之權利。 請求資訊權:係被告得請求獲得充分訴訟資訊,使被告了解被控罪刑與可能被問罪科刑之法律依據。 如 刑事訴訟法第95條國家告知義務、第33條閱卷權。 請求表達權:係指被告針對審判上之事實及法律問題應有充分表達之機會。 如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以下言詞辯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辨明犯罪嫌疑。 請求注意權:係指法官對於被告之陳述,須加以注意之義務,導出判決須附理由。 如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相關條目 被告 聽審權 辯護權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共同辯護 多數辯護 在場權 聲請調查證據權 對質詰問權 對質 質問法則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緘默權 救濟權 到場義務 忍受義務 對質義務 最後陳述權 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對質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