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陳述權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第379條第11款分別訂有明文。 「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當指被告業經到庭辯論者而言。倘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既得依同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自不生與被告最後陳述機會之問題,此乃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要旨) 相關條目 被告 聽審權 辯護權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共同辯護 多數辯護 在場權 聲請調查證據權 對質詰問權 對質 質問法則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緘默權 救濟權 到場義務 忍受義務 對質義務 最後陳述權 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