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詰問權 對質詰問權係指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告有對質權及詰問權。詰問權基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被告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亦屬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權利。 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禁止證據之使用。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最高法院97台上1069決)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條目 被告 聽審權 辯護權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共同辯護 多數辯護 在場權 聲請調查證據權 對質詰問權 對質 質問法則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緘默權 救濟權 到場義務 忍受義務 對質義務 最後陳述權 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對質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