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查證據權
相關法條
刑訴第95條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96條
-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