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權 對應於檢察官的公訴權,即為被告的防禦權,故防禦權乃是被告為防禦檢察官所為之訴訟攻擊,以避免受有不利之判決,而得在法律上為諸多訴訟行為的權利,並以公訴無理由(即無罪判決)此一最終目的為其防禦的作用。 例如 對質詰問證人的權利、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等。 相關條目 適時提出主義 不自證己罪原則 武器對等性 幽靈抗辯 停止審判 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 接見通信權 訴因制度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 實質有效的辯護 對質詰問容許例外 對質詰問權 監看而不與聞 遠距訊問 聲明異議(詰問) 辯護制度 權利告知 權衡法則 消極地位 基本權 釋字第384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釋字第582號解釋: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憲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