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地位
人民用來保護其個人領域不受國家不法干涉之一切潛在的防禦權的總稱。
在憲法基本權的架構下,人民與國家間的關係,會依據基本權的功能和作用而處於不同的地位。德國法學家耶令芮克(Jellinek)提出「國家與人民的四種關係」理論:可分為積極地位、消極地位、主動地位及被動地位。
人民消極不受國家干涉之地位的核心為自由權。當人民立於消極地位主張基本權時,是指人民發揮其防禦權的功能,對國家的不法支配與干預加以排除。防禦權通常是以主張憲法有關自由權及財產權的保障為主,也可說是基本權的原始功能。
例如 主張出版自由,以抵禦國家的出版檢查;主張私人土地財產權,以抵禦國家的違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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