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
係指政府對人民或機關團體收取稅捐或收購私有財產。國家為了追求公共福址,依照法律規定,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但國家必須給予人民補償。
例如 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了興建水庫(水利事業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一定程序後,徵收人民甲的私有土地,該土地變成政府所有,而政府發放補償費給甲。
又如 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之程序,倘需用土地人依該條之規定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則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時,核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故因協議價購所生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應由行政法院管轄。(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 提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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