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 人民可依照信賴保護原則,來請求行政機關維持現狀(存續保護)、或給予適當財產補償(財產保護)。 主張信賴保護的要件有三: 須有信賴基礎、 須有信賴表現、 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是人民的信賴是出於善意或正當,如對法律規定就特定職位的任期保障、或行政機關對特定行業經營發給的許可,是出於善意而為後續種種信賴表現的作為。但如果法規的發布或行政處分的作成,是因為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所造成,則該人民對於該法規或該行政處分就沒有值得受保護的信賴利益。 相關條目 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釋字第525號解釋-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