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 (legitimate expectation) 信賴保護原則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 要件 要件上包括信賴基礎的存在、信賴行為的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命令函示(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釋字第605號) 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相關條目 法治國原則 憲法最高性原則 - 立憲主義 基本權利保障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保留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依法審判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