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信賴保護原則", description="信賴保護原則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 " ~~ ====== 信賴保護原則 ====== //(legitimate expectation)// 信賴保護原則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 ===== 要件 ===== 要件上包括信賴基礎的存在、信賴行為的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 **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法: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命令函示([[憲法:釋字第525號解釋|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憲法:釋字第605號解釋|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 **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憲法:釋字第605號解釋|釋字第605號]]) - **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刑法:詐欺|詐欺]]、[[刑法:脅迫|脅迫]]、[[刑法:賄賂|賄賂]]方法),或無[[行政法:保留廢止權|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相關條目** * [[憲法: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 * [[憲法:憲法最高性原則|憲法最高性原則]] - [[憲法:立憲主義|立憲主義]] * [[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原則|基本權利保障原則]] * [[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 * [[憲法:憲法保留|憲法保留]] * [[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 [[行政法:法律優位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 [[憲法: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 [[憲法:適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 * [[憲法: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 * [[憲法:狹義比例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 * [[憲法:依法審判原則|依法審判原則]] * [[憲法: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原則]] * [[憲法:審判獨立原則|審判獨立原則]] * [[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 * [[憲法:法明確性原則|法明確性原則]] * [[憲法: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 [[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 [[憲法:共和國原則|共和國原則]] * [[憲法:民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 * [[憲法:社會國原則|社會國原則]] {{tag>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