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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具體條文

  •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例如 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符法定構成要件,或沒有踐行法定程序,或該機關欠缺作成處分的法定權限等,該處分都是違法,人民可提起行政爭訟加以救濟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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