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應均合乎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具體條文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例如 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符法定構成要件,或沒有踐行法定程序,或該機關欠缺作成處分的法定權限等,該處分都是違法,人民可提起行政爭訟加以救濟。 相關法律規定 憲法第116、125、171、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相關條目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禁止再授權原則 行政法,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