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信賴利益", description=" " ~~ ====== 信賴利益 ====== 人民可依照[[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來請求[[行政機關]]維持現狀(存續保護)、或給予適當財產補償(財產保護)。 主張信賴保護的要件有三: - 須有信賴基礎、 - 須有信賴表現、 - 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是人民的信賴是出於善意或正當,如對法律規定就特定職位的任期保障、或行政機關對特定行業經營發給的許可,是出於善意而為後續種種信賴表現的作為。但如果法規的發布或[[行政處分]]的作成,是因為人民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所造成,則該人民對於該法規或該行政處分就沒有值得受保護的信賴利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