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有效的辯護
為了與追訴機關立於武器平等的地位,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辯護人的協助必須強而有效,若形式上有辯護人到庭,但實質上辯護人未提出辯護或如同未經辯護,對於被告而言,與無辯護人無異,難謂已受協助。
正面審查可以下二面向審視:
行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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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
審判
分類 | 學說 | 實務 |
程序 | 自「朗讀案由」開始,至「辯論終結」為止 | 93年台上2237號判決: 審判,是指審判期日所進行的一切程序,亦即自朗讀案由,至辯論終結為止。包括285~290所規定的一切程序,非僅限於289的言詞辯論
96台上5673號判決
98台上701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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