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通信權 對於與外界隔離中之羈押被告,自有必要賦予與其辯護人接見通信之機會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4條) 由此可見,所謂的接見通信,是溝通權的一環,具權利性質的同時,也是滿足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能充分自由溝通,行使防禦的手段。 相關條目 辯護人 閱卷權 交通權 在場權 辯護權 代理權 異議權 代理人 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