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 係雇主於一定期間內對勞工出勤狀況良好未有不當缺席工作所發給之獎金。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並無全勤獎金此名詞,是「有約定才有」。全勤獎金依照勞工出勤狀況而發,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本質上屬於工資的範疇。(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請「法定假日」仍可領全勤獎金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留職停薪」的時候雇主還要付全勤獎金,而是說全勤獎金要照比例發放,不能因為請了這些假,就把本來可以領的全勤獎金取消,要「按比例發放」。(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 「生理假」、「產假」、「育嬰假」、「哺乳假」(在一般休息時間以外,額外給予勞工哺乳的時間)、「家庭照顧假」 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相關條目 經常性薪資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