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定
查我國相關法令,似無就「行政協定」乙詞予以界定者。
惟一般涵意係指一國行政機關,為使其有較大之處理事務能力,以符合其現代社會之功能,於其職權範圍內就特定事項與他國 (行政部門) 所締結之國際行政協定。
應否經立法機關同意
我國與無邦交國家訂定之各種行政協定,是否應送立法院查照,宜視該協定之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權義或國家機關組織重要事項等而須具有立法行為性質而定。若協定締結之作用,並非單純之行政行為,而具有立法性質時,宜送請立法查照,俾符合尊重條約(協定) 之精神與法院判例 (決) 之意旨,同時遵守國際信義之國際慣例。
例如:我國財政部與其他國家財稅機關就雙邊所得稅,消除雙重課稅,營造雙邊有利投資環境,不須經立法院審議,所簽署的國際文書即屬行政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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