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 全勤獎金 ====== 係[[雇主]]於一定期間內對[[勞工]]出勤狀況良好未有不當缺席工作所發給之獎金。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並無全勤獎金此名詞,是「有約定才有」。全勤獎金依照勞工出勤狀況而發,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本質上屬於[[工資]]的範疇。(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 請「法定假日」仍可領全勤獎金 ===== *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 「[[留職停薪]]」的時候雇主還要付全勤獎金,而是說全勤獎金要照比例發放,不能因為請了這些假,就把本來可以領的全勤獎金取消,要「按比例發放」。(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令) * 「生理假」、「產假」、「育嬰假」、「哺乳假」(在一般休息時間以外,額外給予勞工哺乳的時間)、「家庭照顧假」 <WRAP box> == 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 *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