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行政)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原因、結果的關聯性。法學上所稱「相當因果關係」,是以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通常可能發生同樣損害的結果;如有同一條件存在,卻通常不必然發生此損害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例如:甲借車給乙上班使用,乙駕車撞傷丙。乙駕車撞丙的行為與丙受傷的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但甲借車給乙上班使用的行為,因為不必然會發生丙受傷的結果,故與丙受傷的結果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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