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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告知

係指國家之告知義務訊(詢)問被告前,除需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外,應再告知三件事: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此即所謂「米蘭達原則」,除依刑事訴訟法訊(詢)問被告之情形外,於執行拘提逮捕時,亦有適用,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我國相關規定於刑訴第95條。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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