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權利告知", description="係指國家之告知義務,訊(詢)問被告前,除需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外,應再告知三件事:一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為「得選任辯護人」、三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 ====== 權利告知 ====== 係指國家之告知[[:義務]],[[訊問|訊(詢)問]][[被告|被告]]前,除需告知「[[刑法: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外,應再告知三件事: * 得保持[[緘默權|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此即所謂「**米蘭達原則**」,除依刑事訴訟法[[訊問|訊(詢)問]]被告之情形外,於執行[[拘提]]或[[逮捕]]時,亦有適用,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我國相關規定於刑訴第95條。 <WRAP box> ==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行政法: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行政法: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