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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朋友理論

(false friend doctrine)

係指法院認為一個自願性向虛假朋友揭露訊息的人,無論是臥底或是私人,都需承擔被揭露的風險,亦即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966 年 Hoffa v. U.S.24(下簡稱 Hoffa 判決)一案創造「虛偽朋友理論」(false friend doctrine),此案之事實為:

被告涉嫌於前一審判中賄賂陪審團之成員,故警方以金錢及撤回起訴為代價僱用其老友為線民,其老友因此數次拜訪被告,被告基於信賴而對其陳述關於其行賄之事實,其後被告之老友於審判中作證被告所言種種。被告主張因其老友並未表明線民身分,故其對於其進入房間之同意無效,故政府違反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關於禁止不合理之搜索扣押之規定。

唯聯邦最高法院指出,被告所信賴者並非旅館房間之安全,而係誤信其老友不會揭露其犯行;又當犯罪者誤以為自己得放心地傾吐其犯行予其朋友知悉時,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並不保護犯罪者免於其朋友將其犯行公諸於世之風險;於人類社會中一直存在著被他人偷聽、被告密者所背叛或對方在其身分上有所欺瞞之風險,而此類風險正是人們說話時所必須承擔者,從而法院認為並無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

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
  •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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