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權之捨棄 當事人於下級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為判決的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的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只需當事人一造向為判決的下級審法院以意思表示為之,無須徵得他造同意,就發生捨棄的效力,故為一方單獨的行為,如直接向管轄上級審法院捨棄上訴權,亦為有效。 例如 原告或被告向法院陳明:「就OO事件,業經貴院於O年O月O日判決,聲請人因……,自願捨棄對該判決的上訴權」。 相關條目 上訴 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