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而實務上對留置送達的應受送達人廣義認定,包括送達代收人、同居人、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相關條目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