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留置送達", description="留置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送達。而實務上對留置送達的應受送達人廣義認定,包括送達代收人、同居人、受僱人。 " ~~ ====== 留置送達 ====== 留置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刑法: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而實務上對留置送達的應受送達人廣義認定,包括[[:送達代收人]]、同居人、受僱人。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 == -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WRAP> **相關條目** * [[交付送達]] * [[直接送達]] * [[間接送達]] * [[寄存送達]] * [[留置送達]] * [[公示送達]] {{tag>民事訴訟法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