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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係不能依直接補充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做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門口,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而當事人縱未前往領取,仍會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

生效起算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保管時間

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1. 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3.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

如果你是想知道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請參見寄存送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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