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送達 間又稱「補充送達」,係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賦予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其中同居人必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而受僱人須非臨時雇用者,而係受僱為日常勞務者。而公寓大廈之管理員施收受文書亦屬間接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條目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