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間接送達", description="間又稱「補充送達」,係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賦予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其中同居人必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而受僱人須非臨時雇用者,而係受僱為日常勞務者。而公寓大廈之管理員施收受文書亦屬間接送達。 " ~~ ====== 間接送達 ====== 間又稱「補充送達」,係於[[民法:住所|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刑法:文書|文書]]賦予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民法:受僱人|受僱人]]。其中同居人必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而受僱人須非臨時雇用者,而係受僱為日常[[:勞務]]者。而公寓大廈之管理員施收受文書亦屬間接送達。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 -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WRAP> **相關條目** * [[交付送達]] * [[直接送達]] * [[間接送達]] * [[寄存送達]] * [[留置送達]] * [[公示送達]] {{tag>民事訴訟法 送達}}